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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演示课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主要内容;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一)法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最基本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二)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广泛。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五)技术标准:是指为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满足标准化要求,国家和水利行业制定的一系列工程技术规范、操作工艺规程、验收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 水利行业全面系统、具有水利特色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是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三、质量监督制度 ;四、质量检验与评定制度;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 4、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 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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