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石段大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改11讲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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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段大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改11讲述

 PAGE \* MERGEFORMAT 18 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 2008年临时通水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京石段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京石段的各类工程及设施,本系统工程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水北调京石段工程实行专业、分级和统一管理,工程的保护、维修、管理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 南水北调京石段工程及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工程沿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设施,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毁坏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中线局京石段临时通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的职责: 1、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临时通水指挥机构的领导,负责与北京市和河北省有关机构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运行状况,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2、负责组织实施京石段工程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计划管理工作,及时搜集工程运行资料; 3、负责京石段工程及其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临时通水期间工程防汛、度汛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临时通水期间工程及其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6、负责临时通水期间工程维护和检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北京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河北南水北调建管局、河北直管建管部、惠南庄建管部)职责: 1、负责协调处理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 2、负责辖区工程及其设施的维护检修以及计划管理工作,及时搜集上报工程运行资料; 3、负责传达、落实指挥中心下达的有关工程管理的各项指令; 4、负责所辖工程及其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所辖工程临时通水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现地运行(原施工)单位职责 1、管理职责 负责所辖工程及其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落实工程设施的防汛、防冻、防火等安全措施;记录、汇总、上报所辖工程及其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好运行分析;做好所辖工程及其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负责所辖工程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运行环境。 2、 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通水前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清理;通水期间渠道、交叉建筑物的看护、巡视、维护工作;完成机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巡视维护工作;负责工程监测设施的数据、运行维护台帐等的记录、汇总上报工作;落实工程及其设施的防汛、防冻、防火等安全措施。 3、工程保卫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持工程正常运行环境,防止工程及设施损坏,保持工程完整。 第八条 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总干渠渠道及沿线各类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含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界碑、里程碑及其它维护管理设施)及管理单位生产、 生活区。 2、渠道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 (1) 渠道工程管理范围 渠道工程管理范围为渠道管理线以内的土地及其所有附着物,渠道管理线原则上是渠道两侧开口线或渠堤外坡脚线以外13m处,但对于总干渠两侧有导流要求的地段,根据具体情况管理范围予以适当放宽,具体情况参见设计文件。临时通水期间的工程管理范围以渠道两侧防护栏为界,防护栏之内为工程管理区,工程管理区以内的区域属永久占地征用区。 (2) 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区域需要从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两方面考虑: 从工程安全角度考虑,保护区范围与渠道的建筑物结构特点有关,对于填方渠段、开挖深度不大于20m的渠段,保护区范围按工程管理范围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50m确定;对于开挖深度为20~40m的渠段,保护区范围按工程管理范围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m确定;对于开挖深度大于40m的渠段,保护区范围按按工程管理范围外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50m确定。 3、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 (1)渠道沿线各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主要依据各建筑物上下游防护工程、建筑物各组成部分(不包括隧洞洞身段、管道或暗涵管身段)、退水渠及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的覆盖区域确定。 (2)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以单个建筑物或枢纽建筑物轮廓外30~50m处划定管理线。河渠交叉建筑物,按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如与当地堤防管理范围存在交叉部分,与当地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不同建筑物的工程管理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 河道倒虹吸 上游为防冲槽外轮廓线,下游为海漫(防冲槽)外轮廓线,两侧为建筑物轮廓线外50m。 2) 渠道倒虹吸 管理范围由进口渐变段起点至出口渐变段末端,两侧为建筑物轮廓边线分别向交叉河道上、下游外沿50m。 3) 暗渠 工程管理范围由进口渐变段起点至出口渐变段末端,进出口渐变段为渠道两侧截流沟外1m边线以内的全部范围,管道段为永久通道路由。 4) 渡槽 进、出口为渐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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