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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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第一章 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第一节、 概述 一、检疫审批的概念 所谓检疫审批,就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输入境内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 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的过程。 二、检疫审批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 通过检疫审批,国家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在 宏观上对引进种苗等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对引进单位进行技术 指导,让货主或其代理人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以 便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使国外检疫机关在出境检疫时有依 据,使供货商及早组织符合要求的货物,避免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运到我国。可见, 对引进种苗实施检疫审批,不仅可以起到限制可能带有危害性病虫害的种苗等进 境,达到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入的目的,而且也可以减少盲目引进、重复引进的 现象,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保护我国农林业的健康发展切实起到了保护的 作用。 第二节、 检疫审批的依据 《动植物检疫法》第 10 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 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 28 条规定,携带、邮 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植物检疫条例》中的第 12 条亦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 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几条规定,是进境 植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 5 条、第 17 条和第 18 条的规定,农业部制定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于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1997 年国家动植物检疫 69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局又依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在过去曾经提出的《国 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基础上,依照联合国粮农组 织( FAO)制定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原则和世界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现状, 以及目前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 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三类有害生物)名录〉(试行)》(见附录)。三类 有害生物为《进境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一类、二类)》之外的检疫性 有害生物,是对已经公布的一类、二类病、虫、杂草的补充,从而与《禁止进境 物名录》共同构成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检疫审批机关和检疫审批的范围 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机关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来确定的。《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2 章第 9 条明确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法第 5 条第 1 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或者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直属局)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本条规定一方面确 定了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机关,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检疫审批机关的 相应的检疫审批范围。 植物检疫审批的范围是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 5 条、第 10 条、第 11 条、 第 28 条和第 29 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具体来讲,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 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或通过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植物种子、 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均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 殊需要引进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也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获 得批准后,方可入境。前一种情况的审批就是习惯上所讲的审批,也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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