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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行业审查要点
2017 年 3 月 21 日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对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等信息,对照
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依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
息管理系统和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审查意见应明确
清晰,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二)企业资信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
执照》中注册资本为准。
2.结算收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需提供有关公路工程结算收入的材料。对仅从事公路工程施工
的企业,此项指标可通过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材料认定;具有多
行业资质的企业,则须附年度公路工程结算收入清单和相应证
明材料。
3.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租(借)方产权证和
双方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企业信誉。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自申报资质之日起
近 1 年内无严重不良行为,企业当期的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
1
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AA 级或 A 级,当期无信用评价的,采用
其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的,可采用省
级信用评价结果;无省级信用评价结果且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
的,可视为良好)。
(三)人员要求
1.年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应为在职 60 周岁以下,且由企
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职称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
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认定。公路工程相关专
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
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其它专业人员不予认可。本
专业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3.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
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其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
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等)。缴费单位应与
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首次申
请的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和
延续的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4.主要人员
(1)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其专业和业绩(如有)需符合公路工程
2
专业要求。
(2) 注册建造师。指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具体信息
可查询“注册建造师”网站核对确认,建造师人员可不提供相
关证书复印件。
(四)设备要求
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应提供机械设备购买发票。
(五)业绩要求
1. 业绩年限。标准中要求的“近 5 年”或“近 10 年 ”, 指
自申请资质时间起向前推算 5 年或 10 年期间竣(交)工的工程
业 绩 。如 :申 报 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近 5 年”业绩指 2010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时限业绩不予
认可。
2. 业绩认定。
(1) 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以
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范
围。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等出具的工程真实
性证明文件,数量不得超过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 1/3。
(2) 市政、水利等项目中按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道路工程
(应提供立项或者设计审批资料以证明其公路属性及技术标
准),可认定为有效业绩,否则不予认可;该类业绩数量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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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资质标准要求业绩总数的 1/3。
(3) 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单位名称为准,非申报单位签订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合法分
包工程除外)。工程已建成完工,并具有以下证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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