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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哈尔滨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等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者;
(二)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或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无固定收入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七)偏远农村地区且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九)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十)中学时期享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十一)因其它一些不可抗力原因或重大突发事件(如洪灾、水灾、车祸等),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经济资助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一)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二)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三)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说明;
(四)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五)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需要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六)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学年龄等,由学校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七)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出据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份,开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交给所在年级辅导员。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非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不接受认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经济困难在校生持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系总支审查后,上报至学工部登记、确认后,即可按《在校生报到注册流程》注册入学;经济困难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及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学工部登记、确认后,即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新生报到流程》注册入学;
(二)经济困难学生凭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就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各方面表现作出自我评价,向所在系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对该学生平时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经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评定后,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自评、辅导员及学生代表评定情况,由系评议小组对该学生做出民主测评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系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系党总支书记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各系应在9月15日之前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统一报送学工部,学工部复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最终结果在全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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