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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

PAGE  PAGE 37 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 篇一:撤销赠与公证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女,汉族,19x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区xx办事处xx堡村,身份证号 码xxxxxxxxxxx。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5日出生,住xx区 xx办事处xx堡村。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关系; 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房产,更改房主名称为黄某;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盲人,2013年8月因xx堡居委会照顾原告分得xx堡还建房屋一套,具体为x河 花园东南区x号楼2单元102室。为了照顾原告生活方便,经原告五个儿子协商,原告与被 告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由被告结算,归被告所有。 原告入住该套房屋后,被告不仅对原告 生活上不管不问,而且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2014年5月11日,被告及其妻子到原告 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公安认定为轻微伤)和极大的心理创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 律法规,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篇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探讨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 明显增多,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 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文章主要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修 改意见两方面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 参考意见。 [关键词]公证;赠与合同;撤销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 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从价值不大的普通物品逐步过渡到以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价 值较大的物品、权利为主,赠与在物品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在非对价 领域己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与买卖合同一起在各自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 位。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特征,合同法在肯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在 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国 现行合同法也规定凡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否定其合同效 力,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对任意撤销权的有益补充,有利 于防止在公证过赠与合同后,由于受赠人的原因使赠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在缺少任意撤 销权支持的情况下,赠与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之法 定撤销权的规定在公证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就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及修改意见进行阐述。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之现行规定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限制由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往往缺少特定的受赠人,故 实践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客观条件(无法向特定主体主张权利)的制约往往缺少 实际意义。所以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更多地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发生在特定 主体之间。 (二)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也不论 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已办完转移登记,亦或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 人)均得在以下情况下单方可随时行使其撤销赠与之权利。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1]: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 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实践中赠与人往往基于友情、亲情、道德等法定义务之外的情感方面的因素而做出赠与, 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感,而非物质利益。这一过 程使赠与人获得心理慰藉的同时,作为生活中需要支付对价的物权转移方式的例外(相对于 买卖、易货等交易常态),更是对人类真、善、美的高尚道德情感的体现。在发生以上情况时, 由于受赠人的非道义行为,合同双方原先建立起的感情基础被破坏,如果不赋予赠与人撤销 合同的权利,在遭受伤害的同时,更无恰当的方式对赠与人予以弥补。如果仍然不许撤销, 便与普通民众的情感及法律所要保护的普世价值观相违背,不利于使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 道德氛围、不利于“正能量”的伸张。纵观其他国家立法状况均有类似规定,如德国《民法 典》第530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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