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适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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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适格

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适格 篇一:上访信 对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保护腐败问题的反映 尊敬的王三运书记: 我叫鲁怀明,甘肃临夏市人,身份证号党中央反腐倡廉百姓拥护,人民法院为贪污腐败保驾护航令人心寒。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与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官商勾结、伪造公章,猖狂诈骗,干完工程不付款,三年来我们上访无果,上告无门,已经将我们逼上了绝路,期盼您能为民做主。现将甘南州中级法院徇情枉法,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和黑心老板朱泳玫保驾护航的违法违纪行为反映如下: 一、案情概述 2010年6月25日, 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中标内蒙古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的X767线至三个井多金属矿专用公路项目,总投资1685多万元(每公里平均造价26万元),聘甘肃泰和路建公司董事长朱泳玫,此人还有一个身份证名叫朱咏梅(以下简称:朱泳玫)为甘南交通局工程处项目负责人。2010年7月1日,工程处以每公里造价15万元与我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我组织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开工前的费用支出由我垫付,开工一个月后按工程进度支付油料款与生活费(详见证据1)。 从2010年7月6日开始,我借款垫资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0年7月18日、 7月28日与冯正军和杜栋签订了《劳务 合作协议书》,(详见证据2、证据3);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正军和杜栋依约在我的带领下进场开始施工,我组织工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整整干了一年两个月,于2011年8月12日,按《劳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但是,由于施工期间(2011年3月14日)额济纳旗沃源公司给甘南交通局工程处汇的50万元工程款,被工程处所贪污(至今下落不明)(详见证据4),使我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拦路20余天集体上访的社会群体事件,后经内蒙古额济纳旗政府协调,解决了部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才使事态暂时得到平息。 项目交工验收已经三年多了,工程处与朱泳玫欠我垫付的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274万多元至今不给结算。由于工程处与朱泳玫赖账,农民工讨薪,害得我三年来为躲债有家不能回。 2012年11月初,我就朱泳玫伪造公章进行诈骗一事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2012年12月16日,临夏市公安局到甘南交通局取证,交通局工程处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详见证据5);工程处法人代表葛卫平给临夏市公安局做的《证词》中极力强调工程处与朱泳玫没有任何关系(详见证据6)。 2013年4月,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与现甘肃泰和路建公司涉嫌诈骗案,被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曝光。 2013年5月8日,甘南州交通局在给甘肃省交通厅(州交字【2013】 24号文)《甘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省广电总台“阳光在线”投诉材料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承“朱泳玫是州交通局工程处聘任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证据8);并在报告中说:“2013年3月15日,甘南州交通局公路工程处针对所发现(朱泳玫)私刻公章从事地方公路工程问题,向甘南州公安局报了案。”(详见证据7); 2013年9月23日,我为讨回交通局工程处和朱泳玫所欠工程款与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将甘南州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工程处及其朱泳玫一并告上了甘南州中级法院。 二、甘南中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奇怪现象: 1、2012年12月6日给临夏市公安局出具“2010年至今,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处没有一名叫朱泳玫的工作人员”《证明》的工程处,却在庭审中拿出了一份2010年5月26日,交通局工程处签发的《对朱泳玫的聘任合同》(详见证据8); 2、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董昊明在办公室多次对我说:“你们 要有高台跳水的思想准备,接受60万元和解”;在开庭审理中,甘南中院的审判长董昊明多次粗暴斥责原告的正常申诉,干扰原告陈述和提交对甘南交通局、工程处与朱泳玫不利的补充证据; 3、在甘南法院的庭审中,工程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中: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签字的上方出现了“朱泳玫”的签字,而在“项目负责人鲁怀明”的签字下方加注了“现场负责人”的字样,交通局工程处的这份《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事实是:作为工程承包人的鲁怀明,自始至终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垫资完成了全部施工 任务,本项目2011年6月23日完工,8月12日鲁怀明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组织通过了工程交工验收,整个交工验收朱泳玫没有参与。所有《验收报告》和施工资料中的项目负责人都是鲁怀明的签字(详见证据9)。 4、在法庭调解中工程处与朱泳玫主动提出要支付鲁怀明60万 元进行和解,因与未结款274万元相差太大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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