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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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解析

PAGE  PAGE 25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解析 篇一: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全部规则图解 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全部规则图解 堂主 点击“我的法律学堂”,懂点儿法律挺好 中国法律重述“中国法律重述”系列,以法律问题的系统化重构为基础,检索呈现该问题适用的全部法律规定,帮助您有效完成知识积累,向多领域的法律大神更近一步! 扫一眼体系 《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摸一摸框架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1.以交付时间为界2.买受人原因导致交付迟延3. 出卖在途标的物4. 货交承运人5.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标的物需要运输6.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7. 出卖人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8. 种类物未被特定化 读一遍规则 1以交付时间为界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受人原因导致交付迟延 《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出卖在途标的物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货交承运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标的物需要运输 《合同法》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 《合同法》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 出卖人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合同法》第14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 种类物未被特定化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属于《中国法律重述——合同法》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篇,请持续关注“我的法律学堂”获得我们的原创系列研究成果吧! 本文编辑:刘婧媛,西南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解析)政法大学法史硕士在读 篇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研究 摘要:买卖的风险负担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 , 也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 各国立法均对如何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风险 , 设计了不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和制度。当今国际上主要有两大风险转移原则 ,即主要以法国、 英国为代表的所有权主义和主要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的交付主义 ,两种原则各有优缺点。我国合同法在参照各国立法和总结我国立法、 司法经验的基础上 , 最终形成了我国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风险负担 一、风险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在合同法上 ,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 ,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风险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物的风险 ,即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其二是债的风险 ,债的风险又可分为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现实中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更趋向于将买卖风险划分为商业风险和货物风险两大类。商业上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走势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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