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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除及后果
论合同的解除及后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题纲 2011春开本法学 刘林 为了更好地完成本课题的研究,我草拟了本文的提纲,主要分为3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理论综述 这一部份主要以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溯及力学说、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和论述。。 第二部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观点评析 这一部份主要从合同解除可以具有溯及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具体到某一特殊合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影响和决定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约定2、合同解除的原因3、债权人的自由选择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实务中的问题及笔者愚见 这一部分内容的论述是本文的关键,也是本文理论的意义所在。即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自己的看法,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制度,以更好地调整合同法律关系。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内容摘要 2011春开本法学 刘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我国的法制建设成效明显的环境下,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合同法在现实社会应用广泛。合同解除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值得深思。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俩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在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学者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观点有两种。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判断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根据应该是合同性质,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持第二种观点学者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不能令人信服,理由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及以提供劳务或成果为标的,以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种类繁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律规范之完善,这类合同如信贷消费将越来越多,甚至可能成为主流。而按照通常的理解,这不符合“原则”和“特殊”的划分习惯和文义。笔者以为。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救济制度,旨在使权利人摆脱。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不能再依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正文 2011春开本法学 刘林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理论综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导致基于合同产生的全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这是涉及到是溯及既往的消灭还是仅仅向将来消灭?这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另一方面,在合同解除之后,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这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问题。 1.理论界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学说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即溯及合同订立时就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规定,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即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日本及德国学者对此有四种观点即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和任务关系转换说。[2]:①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②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的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③折衷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要约。④债务关系转换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债权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 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 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行消灭。我国学者对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①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3]②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持此看法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4]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的限制。[5]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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