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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和对策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裴四海 发布时间:2003-10-30 14:38:22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使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被告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作用。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被告及时到庭应诉,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坐下来协商问题解决纠纷。2、有利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得以执行。3、有利于有效的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追究。4、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审判人员对财产保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责任心不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 一、从已审结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来看,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比例较小。在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当中,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占绝大多数,而人民法院依照职权采取的则很少,几乎没有。这类问题反映出重审轻执,缺乏全局意识的思想在有些审判人员当中依然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法律追究,给今后的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丧失了有利的执行时机。 二、财产保全的情况未全面告知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用后,对人民法院是否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是否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以及保全了什么财产,应当享有知情权。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负责的角度来讲,人民法院也应当将财产保全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期限届满前提请审判人员续冻银行存款,续冻房屋、土地、机动车辆的产权手续等。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未能将财产保全的详细情况告知当事人,加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了解不透,会出现一些诸如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因未及时续冻,而被对方当事人转移掉的情况造成保全失败。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有产权证照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在向当事人下达裁定书的同时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扣押财产的过户手续。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仅仅注意到向当事人下达裁定书,而忽略了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是做法与此相反,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这两种错误做法均有可能导致查封、扣押无效或者使两个以上法院就同一标的物重复查封的情况发生。例如: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某市蔬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时,审判人员查封了蔬菜公司的10亩土地,在执行该案准备对这10亩土地的使用权拍卖时,执行人员才知道审判人员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其产权手续,而这10亩土地的使用权已被他市人民法院冻结,造成无法拍卖的后果。 四、有些审判人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及时给予答复,甚至是案件已审结,异议仍未处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因不知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所保全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案外人得知情况后,对人民法院意见较大,财产难以追回,造成不良影响。如某法院在审理迎宾信用社诉某市南光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告南光贸易公司一个仓库内的全部财产。李某提出案外异议,称该仓库内的一辆客货汽车系本人所有,临时停放在被告仓库内,要求法院予以解封,并提供了行车证。审判人员对案外异议未做出任何处理,仅仅是告之案外人:“你们等到案件执行时,给执行庭的人员说吧。他们会秉公处理的,你回去等通知吧。”立案执行后,审判人员没有和执行人员及时沟通情况,汽车被拍卖,现已无法追回,导致案外人多次上访。 五、就财产保全的情况,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对已保全财产的管理缺乏连贯性,出现问题后,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执行人员不能主动向审判人员了解情况,调阅审理卷宗或者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执行人员反映财产保全的情况,执行人员很难知道审理时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以及保全什么财产,冻结期限是否到期等情况。这样易造成应及时扣押、拍卖的财产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应及时续冻的银行存款没有得到续冻。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面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认识问题,有些是责任心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有些审判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对财产保全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积极的态度;2、严肃执法的力度不够,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有些审判人员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3、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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