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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合同“第七条、第wt

PAGE  PAGE 25 对本合同“第七条、第wt 篇一:WT-委托合同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签订地点: 受托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 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2 篇二:委托管理合同书w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民航中南管理局投资兴建的广州从化后勤保障基地(暂定名)成功的成为国家四星级酒店及国家AAAA级旅游区,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民航中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委托上海锦江饭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广州从化后勤保障基地,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约双方 第二条 合同双方 委托方: 地 址: 受托方: 地 址: 托管标的物:民航中南空管局从化后勤保障基地(以下简称度假区),该度假区含酒店(主建筑物六层)及温泉娱乐区、流溪河北岸山地。度假区位于广州从化良口镇松园村105国道北侧,占地234亩(不含矿泉水厂)。 第三条 宗旨 为甲方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和高质量的服务技术,培育度假区中高级管理人才,培养成熟的员工队伍,并发挥乙方的管理经验和品牌优势,乙方按照其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根据度假区的硬件设施和度假区的地域特点及性质,对度假区进行高效的管理,不断提高度???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知名度。在合同期内使度假区通过国家四星级酒店及AAAA级旅游区认定注册,为业主今后的自主经营打下良好的硬件和软件基础。 第三章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管理期限定为三年,自二00一年六月十日至二00四年六月九日止。 第五条 前期筹建期 管理合同执行日至施工装修工程及开业准备之日止,为前期筹建期。 第六条 试营业期 度假区试营业期是指前期筹建期结束,并举行一般的试营业开业仪式至正式营业之期间,其基本条件为: 1、度假区营业执照; 2、度假区内外环境、所有设施设备、物资等符合开业之要求; 3、度假区已具备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营业需要。 试营业期期限定为三个月,乙方在试营业期应使设施设备和服务营销系统经过磨合正常运转。 第七条 正式营业日 度假区正式营业日是指试营业期满,酒店所须的各种证件和手续齐全设备,设施设备和服务营销系统经过磨合能正常运转,度假区正式对外营业日,并举行有规模的开业仪式。 第四章 度假区管理 第八条管理方式 度假区实行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管理期限内,乙方派出度假区总经理,甲方派员出任副总经理,度假区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重要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 管理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管理费分两个阶段:前期筹建期至试营业结束为第一阶段,每月管理费为6万元人民币;正式营业日起为第二阶段,按营业收入(不含出售和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利息收入)的2%,年经营利润(不含银行利息、固定资产折旧)的5%分别提取管理费。 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甲方预付给乙方第一阶段6个月管理费人民币36万元(6万元*6个月),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支付,正式营业日起管理费中的营业收入的2%按月支付,年经营利润的5%在甲方确认度假区每年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以上管理费,在度假区帐内列支,并计入度假区经营成本。 正式营业第一年如不能达到营业保本,乙方在甲方确认度假区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回全年30%管理费到度假区,第二年不能盈利100万元以上,乙方在甲方确认度假区年终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退回全年50%的管理费,第三年不能达到盈利140万元以上,乙方退回全年70%的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不随乙方派出本度假区管理人员的增减而增减。 第十条 管理人员 乙方应派出具备足够资历和相当水准的成员出任度假区中高级管理人员。其派出成员具有丰富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工作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外派前均系乙方相应岗位的在职管理人员,乙方派出人员必须身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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