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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旅游,协议
PAGE PAGE 19 台湾,旅游,协议 篇一:2014新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GF-2014-240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 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 篇二:台湾游合同 合同编号: 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使 用 说 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行社除了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经营资格。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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