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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卖合同解释,34
卖卖合同解释,34 买卖合同解释3 《买卖合同解释》与司法考试(一) 每个领域均有其王者。买卖合同是合同之王。所以呀,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现在又有了《买卖合同解释》。将来还会出现《电子商务买卖合同解释》、《网络虚拟财产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二)》、《关于器官移植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解释于2012年7月1日生效。2012年的司法考试不会直接考到《买卖合同解释》,但很可能间接考到它。因为《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规则多为民法领域的通说观点,在涉及买卖合同的司法考试考题中,出题人也许会不由自主地(或下意思地)考察到《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规范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制定的规范可大别为三类:第一类,前所未有的规范。如:①保留所有权买卖(第34—37条);②送交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第12条)。第二类,对此前规范的细化与补充。如:①在途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第13条);②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第15—20条);③动产一物数卖中的实际履行规则(第9—10条);④试用买卖(第41—43条)。第三类,对此前规范的修改。如: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条);②买受人检验并通知的合理期间与最长期间(第17条)。 根据司法考试的规律,前所未有的规范和对此前规范予以修改补充的规范皆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加之许多朋友十分关心该司法解释。钟某不揣浅陋,结合司法考试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理解,拟陆续对《买卖合同解释》的几个最重要制度予以解读,期能有助于各位朋友的备考。喜兮乐,快兮爽! 一、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规则内涵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意思是: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变动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取得处分权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否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善意取得除外。 这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二、规则的准确把握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 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虽然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了相机的交付,但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丙溯及至相机交付之时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如果甲拒绝追认或者乙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③如果因为乙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丙有权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承担损害赔偿。④须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因为丙为恶意受让人,对于乙之违约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在计算乙的违约责任时,应相应扣减乙的赔偿数额。 【例2】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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