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我国刑法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以属人管辖原则为补充,有条件地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管辖原则是一个集合体,层层递进
;;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德福花园谋杀案;二、属地管辖原则——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①(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主义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法律有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新颁布的刑事特别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例外规定。
;②(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旗国主义(对属地主义的补充)
讨论:一国驻外使领馆? (可适用本法,但不宜直接宣称其驻外使领馆为其本国领域) ;; 三、属人管辖原则——国外犯的适用原则1 ①(第7条第1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本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②(第7条第2款)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所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四、普遍管辖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3
(第9条)——略(见课本) 适用条件:
①犯罪必须是公约规定的国际罪行;
②我国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③我国刑法有相关规定;
④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⑤罪犯尚未在其他国家因该罪行受到惩处。;;空间效力真题;空间效力真题;ABD;空间效力真题;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概念
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适用对象: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的“未决案”
不适用对象:
A.新法生效前的“已决案”案例
B. 新法“生效以后”发生的案件
(二)刑法溯及力原则
四种原则,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价值目标:保障人权;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一)追诉期限问题
旧刑法处理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旧刑法。
(二)酌定减轻处罚问题
旧刑法处理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旧刑法。
(三)假释问题
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适用新刑法处理。
(四)累犯问题
看后罪发生时间:新刑法生效前适用旧刑法处理;新刑法生效后适用新刑法处理
;“德国牙医”非法行医案;辩论的焦点在于1997刑法有无溯及力;辩论的焦点在于1997刑法有无溯及力;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复活”从山东回乡,4月1日,佘祥林出狱。佘祥林的无罪判决27日正式生效。5月11日,佘祥林、佘祥林哥哥、母亲及证人倪新海、聂麦清五人共向司法机关申请的赔偿高达600多万元。这4名相关人员均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侵权司法机关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后,相关部门成立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队此案进行调查。5月25日凌晨1点半,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被发现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11年前,潘余均为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曾参与了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湖北省纪检委的一位负责处理后事的领导口头表示,纪检委在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放走被询问对象有一定的过错,省纪检委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10月27日,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赔偿请求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不再依本案事实主张任何权利,这标志着佘祥林案的赔偿案件已全部完结;;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问: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