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省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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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省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二)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 2017 年海南省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二) 【案例一】 【案情】200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 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 年 5 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 8 万元,约 定 3 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 年 8 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 2 万元。 同年 9 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 并送还,愿以现金 5000 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 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 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 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 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 320 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 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 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 3 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 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 2 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 的权益? 【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任。依《物权法》第 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 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 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 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 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 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 107 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 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 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 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 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 15 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 20 日请求乙支付 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更多学习资料请登录网址 2012 年 3 月,甲消费了 5 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 3 个月内还款, 甲将其 1 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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