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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规新

航运法规;;;海商法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二、海商法的特点;三、海商法的性质;第二节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公约;;;3、国际航运惯例;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rticle 38;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第三节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种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在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是由船体、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链、救生艇、救生筏和索具等)所组成。因此,海船在法律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另一种是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即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 ;海商法对于下述船舶不适用: 1、用于军事目的船舶。军用船舶,不论是从事军品运输还是进行军事训练或是执行勤务,如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纠纷(例如发生碰撞),均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不适用并非是说军用船舶碰撞了民用船可以不赔偿,而是说不按海商法的规定办理。 2、政府公务的船舶。政府公务船(例如:公安、海关、港监等单位的船艇),当其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其他船的损害,也不适用海商法,至于应按什么规定,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3、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当此类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适用水域;三、适用事项 ; 海商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同时在第2款里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上客、货运输和沿海旅客运输.而对于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则不适用。 ;总结:;四、海商法适用效力;2、进入外国领海和港口的中国籍船舶,我国政府一贯主张,该船舶不仅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而且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沿岸国的司法管辖权。 3、发生在公海上的海事案件,由于公海为国际海域,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具体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海商法》的规定 ;(2)因海难救助提起的诉讼由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法院管辖,所适用的法律亦为法院所在地法; (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所适用的准据法为共同海损理算地法。;第四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世纪三大海法 ;三、海商法的国内化时期 ;四、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立法时期 ;1、统一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2、参与机构众多,公约、惯例和标准合同互为补充 3、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增强和积极参与 4、统一化的困境 ;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The general perception is that the shipping industry is, in fact, internationally regulated and that those regulations are globally applicabl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is true, at least as far in the area of public law. ; There is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s (UNCLOS), which provides the basis of freedom of navigat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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