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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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PAGE  PAGE 17 外商合资深圳三一纳米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xxx(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xxx。简称:“    英文名称:   第5条 公司住所为:  邮政编码:518108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纳米节能产品、光电产品、照明产品的生产、技术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20条 发起人各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姓名 出资额 比例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2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3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4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和其他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25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26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29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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