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委会第四次会议-区议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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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委会第四次会议-区议会

PAGE  PAGE 20  PAGE 1 屯門區議會 2010-2011年社會服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記錄日期:2010年5月11日(星期二)時間:下午2時36分地點:屯門區議會會議室出席者出席時間離席時間蘇愛群女士(主席)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梁健文先生, MH屯門區議會副主席下午2:30會議結束蘇炤成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40下午6:23嚴天生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江鳳儀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吳觀鴻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下午4:13陳樹英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黃麗嫦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5會議結束歐志遠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3:41下午4:54何杏梅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44下午6:10葉順興女士, MH, JP屯門區議員下午2:32下午4:53徐 帆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下午4:08程志紅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5會議結束龍瑞卿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5會議結束陳文華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陳秀雲女士屯門區議員下午2:35會議結束盧民漢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50下午5:13周錦祥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下午3:08張恒輝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下午2:51雲天壯先生屯門區議員下午2:30會議結束唐偉強先生增選委員下午2:44會議結束蔡學富先生增選委員下午3:23會議結束李鳳嬋女士增選委員下午3:36會議結束張建新先生增選委員下午2:30會議結束吳蝶珮女士增選委員下午2:30下午5:20陳詠彤女士(秘書)屯門民政事務處行政主任(區議會)1 應邀嘉賓 鍾沛康醫生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高級醫生(社區聯絡)1顏佩欣醫生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醫生(社區聯絡)1高宇宙先生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新界北)黃新年先生消防處救護監督(新界西北) 列席者 鄧克廉先生屯門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陳建嫻女士教育局屯門區學校發展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屯門)1樊明昇先生警務處屯門警民關係組社區聯絡主任葉少斌先生社會福利署署理屯門區助理福利專員1 缺席者 李桂芳女士(副主席)屯門區議員陶錫源先生, MH屯門區議員陳子文先生增選委員 (請假獲同意)黃志強先生增選委員  PAGE 1 負責人歡迎詞主席歡迎各與會者出席社會服務委員會(下稱社委會)第四次會議。 主席表示,由於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屯門區助理福利專員1黃鎮標先生正在休假,未能出席是次會議,故由葉少斌先生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主席提醒各議員,如發現會議討論的事項涉及其個人利益,應在討論該事項前作出申報。她會根據《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39(12)條,決定曾就某事項披露利益關係的議員可否就該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可否留在席上旁聽或應否避席。所有作出利益聲明的個案均會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委員退會通知主席報告,秘書處收到林頌鎧委員的退會通知。 委員請假事宜秘書處收到李桂芳副主席的缺席通知,以及陳子文委員的告假申請。由於陳子文委員已呈交醫生證明書,因此根據《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社委會同意陳子文委員的告假申請。 主席表示,社委會於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議上,曾討論是否同意陳雲生委員因參與區議會轄下工作小組的工程視察活動而須告假的事宜。由於當時各委員未能就應否同意陳委員的告假申請達成共識,故建議先行了解上述工作的詳情,留待是次會議再作討論及決定。 秘書表示,據了解,該項於屯門河東岸設置釣魚台的工程曾於早前舉行的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下稱地委會)上討論。地委會當時不反對有關建議,並同意交由民政事務總署(下稱民政總署)負責跟進。為確定釣魚台的位置及面積,屯門民政事務處(下稱屯門民政處)特別安排了一次實地視察,邀請相關人士(包括建議該項工程的陳雲生委員,以及民政總署、屯門民政處和顧問公司代表)參與。上述視察於本年1月12日(即第二次會議舉行當天)舉行,由下午2時30分開始,至下午3時30分結束。 主席指出,根據《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第42(1)條,如議員因身體不適或代表區議會出席會議或活動,其缺席申請可獲區議會同意。由於陳委員因執行區議會職務而未能出席第二次會議,故主席認為社委會應接受他的告假申請。 屯門民政處鄧克廉先生贊同主席的意見,指出《屯門區議會會議常規》已清楚列明缺席申請可獲區議會同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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