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务讲稿四月16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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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务讲稿四月16提纲

; 一、房屋登记基本知识 1、登记的目的和概念 2、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立法依据 3、登记机构 4、房屋登记人员 注:目的里没有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还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登记机构不具有确权的职责,并非一种行政确权或确认,也非一种行政许可。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二、登记相关规定 1、登记程序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例题: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有(ADE )。 A、申请 B、核准 C、公告 D、记载登记簿 E、发证 注:核准已不是登记的规范用语, 而公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的选 择程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 记则必须经过公告。;2、基本单元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例题: 房屋的基本单元包括( )。 A、幢 B、层 C、套 D、一套房屋中的一间 E、宗 ;3、申请方式 【案例】 2000年1月27日周某持某房屋所有权证及买卖双方的私章、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及胡某卖房证明等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胡某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向周某颁发了所有权证书,不久,胡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胡某诉称,市??产管理局在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周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对周某颁发的所有权证。被告辩称,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手续齐全,程序到位,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胡某亲自到场办理了交易手续,因此,被告在颁发给周某所有权证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书。 ;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除单方申请登记情形外,登记均应由 双方共同申请。对于依法院判决进行登记 要区分其为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例题 申请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情形有( )。 A、继承房屋 B、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C、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发生变化 D、新建房屋 E、登记簿记载有误;4、共有房屋的登记问题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案例】 2011年10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12万元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11月李某在付清房款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2012年1月李某与谢某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李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2年2月李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发生争议。谢某认为,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双方婚后取得,因此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房价款是其个人在婚前付清,房屋是在婚前入住,谢某在购房时未出资,房屋所有权证被迟延颁发是登记机关造成的,且双方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属李某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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