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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郝俊改科长并李少军 检察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方宏进的辩护人,为维护方宏进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的规定,针对《隆尧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隆公刑诉字()号,没标明字号和时间,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和本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建议贵院对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追究隆尧县公安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一、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所谓“犯罪事实”毫无根据、完全失实,简析如下: 1、《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3月29日,澳卫公司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华龙公司签订了《侯机大厅》(暂定名)剧情植入式广告发布合同……” 事实是,方宏进当时所在的 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澳卫公司”)是于2006年3月9日依法成立的一家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代理、发布广告”(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案卷材料里的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澳卫公司完全有资格也有能力与客户签订各种类型的广告发布合同,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故,《起诉意见书》的上述指控纯系罔顾事实! 2、《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4月17日,澳卫公司收到了华龙公司给付的100万元广告预付款,至2006年5月31日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温东明在方宏进的指使下将该100万元全部转账或支取现金,款项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事实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澳卫公司将华龙公司先行支付的100万元广告款全部投入到《候机大厅》的拍摄中:包括支付摄影棚租金、办公室租金和预付剧本创作费等。这可从温东明、方宏进供述及赵焱、滕洪亮的证言、北京经开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得到佐证(详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就连《起诉意见书》也确认“2006年9月15日,北京红线天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线天地公司,公司总经理赵焱)和澳卫公司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了拍摄场地,…进行了《候机大厅》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工作,共制作了未进行剪辑和后期制作的约40多集的电视剧,母带至今在赵焱手中”的事实。故《起诉意见书》所谓将100万元广告预付款 “非法占为己有”的指控纯属捏造事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总共投资了3961152.77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赵焱2009年11月8日、2009年11月10日证言、另见赵焱2009年11月8日向隆尧县公安局提供的共计15页的前40集“拍摄成本支出表”)。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 3、《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6月30日后,因《候机大厅》节目没有播出,华龙公司便找方、温等人要求退款,其谎称节目将要播出,拒不退款” 事实是,澳卫公司就《候机大厅》剧拍摄延期事一直在与华龙公司沟通,2006年9月该剧开机前后,华龙公司方面还派专人就剧中植入广告的剧情和场景中“今麦郎面馆”的修改等频繁提出意见,2009年11月1日俞先豪证言:“在2006年10月份,我派齐雯察看拍摄现场时,当时主要一个原因是温东明连备播带也提供不出,而我公司在此之前根据与温东明洽谈的设计构想,有一部分我公司需作一些修改,而温东明称前40集已拍摄完毕,场景不能再作修改,若要修改,在拍摄后40集时进行…”(见隆尧县公安局移送贵院的案卷材料)。2007年初该剧前40集拍好后,澳卫公司和红线天地公司还把样片送给华龙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俞先豪审看并得到其认可“截至07年3月31日,《候机大厅》已拍摄40集剧情,完成合同中承诺1/2数量。目前前40集剧情在中央台审编室审查之中。后40集在筹划中。(后续仍再支付200万元尾款)”(见俞先豪提供的《候机大厅》工作说明复印件)。因此,澳卫公司虽未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该剧,但是一直在积极推进该剧的拍摄,对此华龙公司当时是清楚并表示认可的。故《起诉意见书》上述指控与事实完全不符。 4、《起诉意见书》指控“因《候机大厅》的投拍制作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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