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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指挥部工程质量奖惩办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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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惩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指挥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工程(产品)质量监管和考核力度,有效地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各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名牌产品,做到奖优罚劣,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工程质量实现创优规划目标,或者为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者(包括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违反指挥部《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本办法实施惩罚。
第五条 指挥部执行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全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指挥部将扣除各项目部工程计价的0.5%作为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按其评比结果进行返还。
指挥部和各项目部领导和各部室负责人均交纳不同数额风险抵押金。进行工程质量方面考核。
指挥部设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优质工程的创造集体和先进个人。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是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管理、考核与实施。
第七条 对作业层的奖励与惩罚由各项目部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奖励
第八条 按照创优规划,工程质量荣获国家、省(部)、市、总公司、局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奖励60万元。
荣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10万元。
荣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励1万元。
荣获总公司优质工程,按工程复杂程度、科技含量大小,奖励1万元。
荣获局级优质工程、样板示范工程,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其他奖励
各项目部半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查考评工程质量合格率(优良率)实现了合同承诺目标,社会效益显著,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达到申报条件并实现申报,指挥部将对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进行返还奖励。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部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项目部或个人奖励500-5000元。如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突出,可提请指挥部领导批准另行重奖。
对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奖励:小组能够按照《质量小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小组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如荣获国家级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5000元;如荣获省、部、总公司级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3000元。如荣获局级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1000元;如荣获公司优秀“QC”成果,奖励小组300-800元。
对产品生产单位,其产品荣获国家、地方著名品牌者(有文件、证书),奖励获奖单位3000-5000元。
杜绝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个人,将按损失费用的1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执行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工期及设计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贯标:确保三标一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监督审核及内审不出现严重不合格或重复出现不合格项。
凡列入创优规划的工程,在验交工后具备申报条件,但经申报而未获批准的。
工程验交工后实现合同承诺质量目标的。
对质量事故的惩罚
第十一条 凡因设计错误(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管理监控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错误,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做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对酿成质量等级事故的均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以下。
责任单位经济处罚3000元~3万元。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经济处罚500~3000元。
对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300~2000元。
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记警告处分,经济处罚300~1000元。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含)~3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处罚3~10万元。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5000元~2万元。
对项目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3000元~1万元。
对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经济处罚2000~5000元。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含)~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处罚10~30万元。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接降级或待岗处分,经济处罚2~5万元。
对项目部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经济处罚2~5万元。
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1~3万元。
第十五条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二级及以上事故时,按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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