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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处理程序教程
工伤事故处理;第一节 工伤事故概述
一、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工伤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否则属非工伤事故。
1、地点——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区域内。(员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
2、时间——必须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通常所说的上班时间。
首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其次,因工外出的时间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最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3、原因——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的。
首先,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事故。
其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事故。
最后,在工作实践,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而引起的伤害事故,也是工伤事故。 (时间 地点 原因随着工作的性质,以及单位的指派任务的改变而改变);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具体详见《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存在劳动关系,才有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退休人员返聘回单位,参照工伤处理(人身损害,金额按工伤计算);2、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仅指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
3、损害事实必须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就满足本要件的要求(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害,如意外事件、第三人的侵权等)。
判断工伤事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依据,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事故必须是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包括:意外发生的损害或灾祸,管理、指挥、设计、操作上的疏忽、不慎等过错所致的损失或灾祸,还因包括其他企业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等。
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这里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5、事故必须不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自己故意所致
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劳动者违章操作造成工伤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是否属于故意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蓄意,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往往是明知违章会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对此毫无顾忌甚至希望或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而一般的违章不属于故意的范畴。;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具体的伤害市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的规定,具体的工伤认定分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
(一)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从事临时性指派工作受伤;参加单位组织的报告会受伤;参加车间组织的活动;陪客户跳舞等娱乐活动受伤;受指派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受伤;上班时干私活;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某职工对奖金的发放不满,对会计大打出手,造成伤害;门卫对外来人员按职责进行登记,导致被打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参见《职业病目录》)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公外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是主要责任无关);因公出差患病(是否由于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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