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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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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8分,2015年的分值为21分。在2016年的考试中,考生应高度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本章处处是考点,处处是重点,处处需要准确理解,处处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3年2014年2015年单选题1题1分5题5分6题6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23分12分合计25.5分6.5分21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6年教材的顺序。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单元 股东的出资
【考点1】注册资本(P161、P175)
1.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2014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2014年)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考点2】股东的出资形式(P148)(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答案】C
【考点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P148)
1.未依法评估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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