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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_6章劳动就业_工会法

;第5章 劳动就业;5.1 劳动就业概述;1.其主体必须是具有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年满16周岁;外国公民应年满18周岁。 2.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 3.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 国际统计协会确定了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为,即凡是在规定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属于就业人员: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 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等临时停工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二、劳动就业权 (一)劳动就业权的概念 劳动就业权也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宪法》确定的劳动权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在于: 劳动就业权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在其内涵中,除有劳动权的内容外,还包含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 劳动权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 ;(二)劳动就业权的特征 1.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受劳动过程实现的客观规律的制约,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完全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 2.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报酬的两个权利的结合。而且,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是劳动就业权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3.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当受诸多因素制约,有就业愿望的公民不能就业时,公民不能就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国家主张权利,只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或社会救济金。;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双向选择)。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3.自愿组织就业。自愿组织举办各种集体经济组织。 4.自谋职业。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等。 5.国家安置就业。复员军人、烈士子女等。;5.2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训练为核心的就业服务体系,汇集劳动力流动和用人单位用工的需求信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牵线搭桥。 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1.平等就业。指我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 2.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 三、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 四、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5.3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性质;后者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如是营利性的则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 2.开设的程序不同。 3.服务的对象不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受到一定的限制。;4.收费标准不同。 三、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1.内容 (1)信息服务。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生涯设计等。 (4)介绍服务。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等。;(6)服务管理。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等。 2.程序 (1)接待登记。(2)提供信息。(3)面谈。 (4)职业指导。 四、就业服务 (一)我国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就业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和分级、分行业管理的体制。 (二)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1.就业登记。2.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3.就业训练。 4.失业保险。;第6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6.1 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5.联合工会,即由各个单独工会联合组成的工会组织。 而就一国范围内的工会组织体系而言,在西方国家有两种模式: (1)一元化工会组织体系,即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工会组织体系,各种形式的工会组织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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