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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 及其基本原则;(一)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 ;2、综合经济法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集合”或“综合”,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即法律部分性质各异的规范结合在一起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最初由苏联学者B.K.拉伊霍尔于1947年提出。;3、经济行政法说
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应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创始者是苏联民法学者C.H.勃拉图西于1963年提出。;(二)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学含义的表述;2、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3、企业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整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
5、宏观调控说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6、经济管理法说,也可称纵向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即以社会关系纵横划分为基础,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代表着官方的立场和观点。;7、纵横统一说
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即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
如计划关系中,有自上而下的计划制定、下达和执行这些纵向管理关系,又有计划执行者之间为执行计划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这里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既不能归行政法也不能归民法。
1958年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初次改革的产物,是中国经济法由幼稚走向成熟的一个缩影。;(三)经济法含义的总结;;推荐概念:;公法:刑法、行政法、宪法
私法:民法、商法
社会法:经济法(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房地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卫生法、教育法、军事法
见你们教材75页第六行;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第二阶段即社会保障法阶段,起始于德国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
第三阶段即经济法阶段,起始于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
第四阶段即环境法阶段,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事实上:卫生法已经并且正在经历一个部门法内容扩张的阶段。
英国在1848年制定了《卫生法》、1859年制定了《药品食品法》。
日本从1874年开始建立医事制度,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后来又制定了《药剂师法》(1925)、《医师法》(1933)、《国民医疗法》(1942)、《药事法》、《医疗法》(1948)。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三、经济法的本质;(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1、所谓法律社会化,就是基于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内在结合的法律变革过程。
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与此对应由要求政府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
变革。
;2、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集中地体现在:
(1)崇尚社会公共利益。
(2)追求强弱势群体间的社会公平。
(3)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举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特征,企业的各种活动几乎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因而,私人责任往往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经济法基于社会本位,将社会责任法律化,以保障社会责任的全面实现。
强化社会责任其主要措施有:(1)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定义务。(2)将社会政策目标转化为社会公共干预的法定目标。(3)加重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4)针对社会责任设置特别的法律责任制度。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质量法》(1993年)规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强制企业投办产品责任保险。;(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1、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结社权,确立社会团体等非政府公共组织(机构)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间层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
授权团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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