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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PAGE \* MERGEFORMAT 18 国家质检总局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11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12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14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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