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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9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与案件来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负责人:郭辉,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玉,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建国,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玉标,灌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德银,江苏省灌南县发改委书记,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原审被告: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楼,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员。二、案件基本事实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1年期间,中国建设银行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灌南建行)分九笔向江苏汤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沟公司)发放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共计4623万元。灌南压铸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铸机公司)为其中的32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压铸机公司为汤沟公司1997年12月29日签订的到期日为1999年12月29日的贷款100万元、1997年11月17日订立承兑协议的出票日期为1998年12月4日到期日为1999年6月4日的贷款两笔各50万元计100万元、1999年3月3日订立承兑协议的出票日期为1999年3月6日到期日为1999年6月6日的三笔贷款各65万元、65万元、10万元计14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汤沟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其中的4303万元提供了抵押担保,并签署了相应的《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到期后,汤沟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压铸机公司也未能承担担保责任。 2004年9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南京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行将其对汤沟公司的上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了信达公司南京办。信达公司南京办多次索款未果,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汤沟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2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为956.426万元,2003年12月31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计算复利);(2)汤沟公司以抵押物优先偿还其上述债务中430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3)两相和公司就汤沟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压铸机公司就汤沟公司债务中的3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5年4月1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南京办)向该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将信达公司南京办变更为东方公司南京办,并提交了信达公司南京办将本案债权转让东方公司南京办的《债权转让协议》。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4年9月22日,汤沟公司和江苏省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预外办)作为出售方与作为购买方的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和公司)签订《汤沟酒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出售合同》,(以下简称《出售合同》)。合同约定:汤沟公司和预外办将经评估确认的部分资产(含土地)出售给两相和公司,出售价为11878.94万元;汤沟公司出售资产范围为老厂区、办公区、服务区和白酒厂,所售资产评估值为流动资产5230.52万元,固定资产3568.42万元,其中建筑物3096.59万元,机器设备471.83万元,合计8798.94万元;汤沟公司出售的土地总面积133998.08平方米,评估价为3080万元;两相和公司实施收购后,由其自主组建运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汤沟公司根据公司职代会通过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标准和其他各类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标准等,测算各类费用,所有各类即付费用由两相和公司以现款形式负责到位;第六条中第1类人员和离休人员、工伤人员、遗属、六十年代下放人员以及其他原属汤沟公司供养人员等所需费用,由两相和公司从出售款中拨付相关部门,集中支付;第2类人员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测算其改制成本,由两相和公司支付,冲抵出售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相和公司拥有所购资产处置权;两相和公司承担汤沟公司资产出售价扣除安置补偿职工费用之外的等额债务,两相和公司应以现款形式支付承债外的全部出让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汤沟公司、两相和公司应共同向两相和公司所承担债务的全部债权人通知债权变更事宜,并取得债权人的转债许可,若未取得债权人的转债许可,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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