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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付贷款的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09-08-13 15:06:4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与非 浏览次数:106 网友评论 0 条 关键词: 银行委托贷款办法 概 要: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   第五条 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 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 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 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各项贷款要件。   (三)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行负责将合同副本报审批行备案。办理农发行开户企业委托贷款业务,需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借款人应分别在我行开立账户,委托人要按合同约定将全部委托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经办行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确实到达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衔接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有关资料,及时向委托人和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经办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填制《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取得回执,抄送委托人,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及时准确做好已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不予垫付。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农发行授信客户的,各级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农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十九条 农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应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委托人定期支付,或从借款人支付委托人的贷款利息中直接扣收,但不得接受委托人提出的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的要求。 第五章 内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业务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客户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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