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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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应严把食品采购关、入库关、上柜关,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及其质量管理人员应严格查验食品质量,不销售过期、变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假冒仿冒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对购入的食品,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四、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五、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七、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类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八、有条件的食品经营户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食品信息电子档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食品等重要商品电子备案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经营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一、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 二、进货台帐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生产厂家、供货商名称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帐,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流同等内容。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超市、商场和市场内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台账本。生产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原料是否有检验报告、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台账本从生产该种食品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有条件有大中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服务场所和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完善检测条件,对上市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抽检或送检。 二、有条件的大中型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购置监测设备,对入市前或已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检或抽检,没有条件购置监测设备的,也可以对部分入市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以及其它认为需要进行检测的食品。 四、自行检测发现的有毒有害、污染、不合格和伪劣食品,不得进货、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质量信息,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的,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防止进入市场销售。 六、以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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