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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训_担保法

员工内训——担保法;涉及法律法规: 一、《担保法》; 二、《民法通则》; 三、《合同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探讨常用的担保以及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担保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 1、主体问题; 2、合同效力及处理原则问题; 3、权力优先的规定; 4、时效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共有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总则部分规定: 一、主\从合同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指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特别约定的除外)。 A.目前银行的贷款合同大都约定有“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或“本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等内容,其目的就在即使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B.无效担保合同的处理方式: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 ;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如何处理? (28条):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 甲(公务员)向乙借款30万元,由甲、乙的朋友丙提供一套住房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为30万元)。后丁有事求甲帮忙,甲遂要求丁作为其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甲乙双方隐瞒丙提供抵押事实)。后甲无力还款,乙遂直接起诉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诉讼中得知丙以房产提供抵押一事。 处理结果:丁不承担责任。;具体分类介绍各类担保: 一、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问题和法律分析: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17、18条) 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实际操作: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在执行后若不足,方能起诉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操作:发生纠纷时既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区分的程序意义:1、涉及起诉主体;2、当无法找到债务人,连带保证可直接只起诉保证人,避免被迫先起诉债务人造成的程序延误和费用支出。(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告时间和费用,且还须法院出具无法执行债务人的终结执行裁定等) 注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2.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下列主体不能作保证人. 第一、国家机关。 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上述保证无效--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主合同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中的保证: (1)、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特别约定除外); (2)、债务转让,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加重保证人责任的部分无效。(司法解释) ;4、保证期间: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的”,视为未约定。原因:期间必须明确具体。(见司法解释) ;二、抵押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对一般财产而言,是否转移占有,是抵押与质押的本质区别。 1、对抵押财产的要求: 第一、抵押人有权处分。 第二、法律允许转让。 第三、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便于管理和实施。;2、抵押登记。(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 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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