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法学院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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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法学院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肖扬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摘要:遗失物是占有人确定但丧失了占有的动产,拾得行为一般须为合法的事实行为。明确这两个概念是构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前提。通过中外相关立法比较,我国现行立法存在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条件、未规定明确的报酬数额、未作出相应的限制等问题。这里不仅从道德、经济学、法律规定需要来强调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拾金不昧 前言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物品的价值或大或小,失主为了寻回物品,多方查找,甚至登报悬赏,可谓焦虑万状甚至寝食难安。此时,遗失物拾得人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除失主窘状的最好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进而酿成纠纷。因此,检讨我们时下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现症结并加以改进,不言而喻,将有助于使遗失人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 关于遗失物的相关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而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已施行,这对推动民法法典化,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费用请求权,即付给拾得人或保管机关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强调了失主兑现悬赏承诺的义务。这是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巨大进步,但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这是一大缺憾。本文认为在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并从道德,权利义务,经济学角度上分析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何构建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待亟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一、 遗失物的概念和对拾得遗失物行为的界定 (一)遗失物的概念 就一般公民而言,要想获得报酬请求权,首先最基本的条件就是成为适格的拾得人。而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拾得遗失物,而这个遗失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明确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二)拾得遗失物行为的界定 遗失物的概念明确了,但是如果遗失物丢在那里,而没有任何人去捡,去拾得,那样就不存在拾得人了,照样实现不了报酬请求权。所以公民要成为拾得人,其次就要实行拾得行为。而遗失物拾得行为,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①。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二、中外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比较 (一)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回顾 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遗失的牛、马、羊、奴隶或遗失的其他财物,应呈报有关机关,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可从失主处领补偿金。《尚书·费誓》曰:“马牛其风,臣妾捕逃,无敢越逐,诋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尚书》最后第二篇《费誓》,是封在鲁国的周公旦的儿子伯禽发动的对鲁以南的淮夷和徐戎战争的誓师宣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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