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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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expertness)、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confidentiality)与和谐性(harma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裁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法或民商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2.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为ICSID)。设在美国华盛顿.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设在泰国曼谷.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AISCC)。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LCIA)。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AAA)。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HKIAC)。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作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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