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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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

PAGE 8 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目的 1.1.1 为加强内河自卸砂船(以下简称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检验的技术要求,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内河新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要求适用于船长大于40m的新建船舶(含现有船舶的重大改装)。船长小于等于40m的新建船舶参照执行。 1.2.2 对于现有在建船舶,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委托人申请,也可按本要求执行。现有在建船舶按本要求执行时,应完全符合本要求的规定,而不能仅符合部分条款的规定。 1.2.3 除本要求所定义的自卸砂船外,其货舱型式和/或装卸方式相似的内河运砂船,也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3 一般要求 1.3.1 本要求是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法规”)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及2012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规范”)的补充。除本要求已明确规定外,未提及或未规定者,应符合“法规”和“规范”的相应规定。 1.3.2 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安全装载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厂根据完工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1.3.3 安全装载手册中应明确规定船舶最大允许堆高(m)和最大排水能力(m3/h),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现场装砂时不超出此规定的限制。船舶最大排水能力,应考虑设计砂石含水率和设计装载速率,由货舱排水泵及管系设置情况综合决定。 1.3.4 船上应在货舱首尾两端以及中部(如有可能时)设置永久性的货物堆高标尺或标杆,并能便于人员观测货物的实际堆高。采用标尺时,应在最大允许堆高处做出易于识别的显眼标记;采用标杆时,标杆在竖直状态下的顶缘应与最大允许堆高对应,同时应采取措施以防装卸作业时受损。 1.3.5 船上不允许设置采砂的吸砂泵系统或类似装置。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设置时,应经本局同意。 1.3.6 船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告示牌,以提醒船员正确作业和避免误操作。告示牌的底色或其内告示文字(图样)应为醒目的颜色,且易于辨识。告示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1)船名、航区和和???定的干舷数据; (2)船舶满载状态的载货量、堆装形式、最大堆高、装卸顺序、操作注意事项; (3)货舱排水系统的设置情况、排水能力、操作注意事项; (4)货物输送装置的型式、航行时伸出船首的长度(如有时)、操作注意事项(如航行时不得操作等)。 1.4 定义 1.4.1 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2 自卸砂船——系指采用货斗装载砂石并在船上设有货物自卸装置的船舶。 1.4.3 新建船舶——系指本要求发布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4.4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建船舶。 1.4.5 重大改装——系指“法规”总则12.1(33)所定义的修理、改建或改装。 1.4.6 现有在建船舶——系指《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所定义的在建船舶。 1.4.7 货斗——系指由纵向和/或横向斜壁等构成的装载砂石的斗形结构,见图2.2.1。 1.4.8 积水舱——系指货斗下方由水密底板、纵壁板、货斗斜壁等围成的用于积水疏排和支撑货斗的舱,其纵壁板自舱底板以上一定高度范围内保持水密,向上与货斗斜壁有效连接,见图2.2.1,向下水密延伸至船底外板。 1.4.9 挡水槽——系指积水舱内设置的,由底板和纵向挡水板构成的,用于积水疏排的水密槽形结构,其纵向挡水板自底板以上一定高度范围内保持水密。 1.4.10 底浮舱——系指货舱区域的水密双层底舱,见图2.2.1。 1.4.11 底浮箱——系指货舱区域单层底实肋板顶部铺设水密铺板形成的水密箱型结构,见图2.2.1。 1.4.12 输送带槽——系指自首防撞舱壁至干舷甲板或首升高甲板,由水密底板和水密纵壁板构成的用于皮带通过和积水疏排的水密槽形通道结构。 1.5 解释与生效 1.5.1 本要求由本局负责解释。 1.5.2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所提及的经本局同意,均指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 1.5.3 除另有规定外,本要求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1.5.4 本要求经本局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2节 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船舶自首防撞舱壁至机舱前壁应设置积水舱和专用的货舱排水管系。 2.1.2 稳性计算时,应按2.6.7的规定计入积水舱中液体的自由液面影响。 2.1.3 在装载和航行过程中,应能及时将积水舱中的积水排到舷外。 2.1.4 货舱围板顶缘以下的货斗容积一般应小于等于下式计算之值,如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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