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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
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可行性 作者:上官丕亮 ? ????摘要:? 宪法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得以实施,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这种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与我国现行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探索,在当下中国完全具有可行性。当务之急是积极主动地走进“依宪释法”这扇宪法实施之门,在广泛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全面适用宪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关键词:? 宪法实施 法律适用 依宪释法 正当性 合法性 可行性除了违宪审查之外,我国宪法还可以而且应当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即广大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的方式得以实施。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1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m1 \o 转到底部注释[1] [1] 在此,本文拟就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可行性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正当性论证: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在理论上能否证成? 在许多学者的眼里,“宪法实施就等于违宪审查”,而目前我国广大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更没有形成在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方式实施宪法的意识。显然,论述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正当性并不是多余的。本文认为,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实施宪法,在理论上可以成立,完全具有正当性。 (一)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解释法律。“如果法律要适用在具体的个案里,它就需要解释”。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2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m2 \o 转到底部注释[2] [2] “从案例出发,法律工作者必须首先研究有关的法律规范。接着,他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该规范的意义及其适用范围。”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3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m3 \o 转到底部注释[3] [3] 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法律不经解释即无法适用”,“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在审判中需要与具体案件进行对号入座的解释。因此,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4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m4 \o 转到底部注释[4] [4] 可以说,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必经环节。 有不少学者认为,法律条款规定明确时就不需要进行解释,而只有在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有歧义时,才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这似乎很有道理,但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即使法律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具体,但每个人对它的理解却往往是不同的,所以法律适用者不得不对它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特别是能让当事人明白的解释。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在其经典之作《法学方法论》中早就指出:“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需要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最后应借助尽可能精确的措词来排除的——“缺陷”,只有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5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m5 \o 转到底部注释[5] [5] 还有很多学者强调,普通的执法者和司法者个人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只有权“理解”,而无权“解释”。然而,实际上“理解”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著名的德国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指出:“解释不是一种在理解之后的偶尔附加的行为,正相反,理解总是解释,因而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86 \l _edn6 \o HYPERLINK /article/default.asp?id=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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