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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保险论文范文-对于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

承保保险论文范文:对于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word版下载 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竞合的概念、分型及其处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承保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 要:保险竞合应表述为:保险法律关系中,同一保险事故损及同一经济主体时,导致源于不同保险利益的多个承保主体可同时理赔的情形。保险竞合在实务当中十分常见,而在我国立法中属于空白。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保险竞合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应当加强理论研究,补充和修订《保险法》,加快社保立法。      关键词:保险竞合;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立法   :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78-04      保险竞合在实务当中十分常见, 而在我国立法中属于空白,在理论研究中的相关文献也较少,同时争议颇多且存在概念模糊等不足之处??? 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保险竞合的案例会越来越多,怎样合理解决这类缺少法规依据的保险理由, 需要学术界的持续关注与深入探索。 本文将基于前人的研究和国内的实际状况重新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 并分类型讨论其具体表现以及处理方式, 提出原则性的政策倡议。      一、保险竞合的概念界定      关于保险竞合至今缺乏准确的定义, 所见最多的是: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 [1-4] 。虽然此定义概括出了保险竞合的一些主要特征, 如同一次保险事故使得多个保险人均应负责,但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定义中“同一保险标的受损”的提法不妥当,使其不能解释涉及责任保险的竞合;二是该定义难以涵盖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保险赔偿”;三是此定义尚不能把重复保险排除在外。   合理界定保险竞合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构成要素应包括:   第一, 存在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①,且它们约定的保险范围及责任期限相同或部分重叠。 这是因为, 如果没有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或者它们的保险范围及责任期限没有重叠, 那么就不会有多个承保主体同一时间面对索赔, 从而在责任履行上产生交叉重合及处理困难, 也就无所谓保险竞合了。   第二,须是同一保险事故引致竞合的出现,因为不同保险事故的处理不涉及多个承保主体赔付责任的交叉与重合。对于这一点认识,大家几无分歧。   第三,保险事故中,须存在同一个受害主体。关于此理由许多研究者提出, 保险竞合须强调一次保险事故损及同一保险标的 [1-4] ,笔者对此存在质疑:一方面,责任保险也有竞合的现象并且非常普遍, 但责任保险的标的(即民事赔偿责任)本身不会受损, 真正受损的首先是保险事故中涉及的人身或财产, 其次是依法向受害者给予了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投保人本人;另一方面,部分保险竞合也不一定只有一项保险标的受损, 而可能是多项标的如财产与人身均受损, 决定是否会有多个承保主体参与理赔进而产生责任交叉的不在于受损保险标的的多寡。因此, 把同一保险标的受损作为保险竞合的构成要件并不合理。   实际上, 保险事故发生后但凡相关承保主体需按约进行理赔的话,则此次事故总会存在受害者,前者直接或间接地向后者给予赔付。其中,若受害者本来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参保人,则承保主体应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即直接履行赔付职责;若反之,则为间接履责,即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赔付①。而在保险竞合下,事故受害人可同时行使两项以上的赔付请求权, 如果是自身享有多份保险合同则可向多个保险人要求赔付, 若是事故由多个致害责任人所造成则可向他们要求赔付, 并最终使提供责任保险的多个承保主体面对索赔。 从这个作用上讲,保险竞合根源于请求权的多重性,是民商法中的请求权竞合在保险法律关系上的特殊体现。所以,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要件之一是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了同一受害主体的出现,而他(她)从致害主体或承保主体那里实现赔付请求权的具体方式不惟一。   第四,须存在多项保险利益。保险竞合往往与重复保险相比较, 后者的成立要求多份合同均基于同一项保险利益,而前者却不一定。从理论上看,保险利益的多项性是保险竞合区别于重复保险的关键因素,后者相当于前者的特例,即保险利益惟一的保险竞合②,有研究者据此提出了保险竞合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包含重复保险的保险竞合谓之为广义,否则为狭义 [5] 。我们之所以要严格区分二者,一方面是因为业内对重复保险的处理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制度,故研究重点应当是留有立法空白的保险竞合。 另一方面,根据保险学原理可知,同一个保险标的或经济主体可以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 并可成立多个保险合同或保险关系, 故当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及多项保险利益时, 可导致多个承保主体同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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