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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奖学金评比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相关辅导员、学生会主席、学权部部长等同志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评定的办法,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上报等工作。 奖学金的设定和享受对象 第三条 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为:校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新生入学奖学金,院级学习进步奖学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我院欢迎国内外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在学院内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院和设立方协商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我院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七条 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含)以上。 第八条 凡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3、学年综合测评列本专业后30%(含)者(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可例外)。 第九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金额度为: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3%,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要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均在本专业前10%(含),并且智育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中至少有一项在本专业前3%(含);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要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均在本专业前20%(含),并且智育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中至少有一项在本专业前13%(含);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2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元,原则上要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均在本专业前50%以内(此项以下简称为条件一),并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其中一项以上表现突出,进步奖学金获得者也可择优评选为三等奖学金。具体“20%”的获奖名额分配如下: A、三等奖·学习成绩类:获奖名额占该年级专业的11%,要求符合条件一的情况下按照成绩优先的条件按顺序取; B、三等奖·社会工作类:获奖名额占该年级专业的2%,要求符合条件一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表现突出; C、三等奖·文体活动类:获奖名额占该年级专业的2%,要求符合条件一的情况下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D、三等奖·社会实践类:获奖名额占该年级专业的2%,要求符合条件一的情况下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E、三等奖·学术竞赛类:获奖名额占该年级专业的3%,要求符合条件一的情况下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F、在三等奖评比中,若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类中某一类别没有突出表现的同学,那么该年级专业的该类别三等奖名额可以累加到学习成绩中去;若社会工作类中某一类别没有突出表现的同学,那么该年级专业的社会工作类别三等奖名额可以累加到文体活动类中;文体活动类没有突出者,其名额也可以累加到社会工作类中去;如果在某一类别中,同等条件下两位以上(含)同学争取一个奖学金名额,那么综合测评优先。 第十条 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设学习优胜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学术竞赛奖等五项。单项奖学金比例小于或等于1%,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具体评定条件为: 1、 学习优胜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要求主要课程成绩绩点均在3.5以上,且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2、 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3、 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文体比赛中取德优异成绩或在组织校级以上(含)文体比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4、 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中取的优秀成绩者。 5、 学术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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