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中融资额过高的法律关系调整.docVIP

船舶融资租赁中融资额过高的法律关系调整.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船舶融资租赁中融资额过高的法律关系调整.doc

PAGE  PAGE 8 船舶融资租赁中融资额过高的法律关系调整   〖提要〗   船舶融资租赁有助于船舶经营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优化航运金融资源配置,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船舶融资方式。但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尚不够成熟,实践中操作不甚规范,导致实际融资额超过船舶价值从而引发融资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从当事人客观行为的角度对合同进行解读,在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客观评估船舶的市场价值,同时适当考虑商事纠纷处理的经济效益目标和金融纠纷处理的风险防控需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   被告:邱某   第三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   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1 100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购买被告所有的“汇通3”吸砂船;原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购船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若双方于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与原告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协议,则该合同解除。   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原告与中信公司就“汇通3”轮融资租赁事宜进行协商。中信公司告知原告需由被告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的手续,原告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转告被告。应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个人银行卡及网上银行安全认证设备(以下简称“网银”)交存于原告处。   2013年1月8日,涉案三方当事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3 800万元将“汇通3”轮出售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把购船款汇付至中信公司与原告共同开立的监管账户(户名为原告),原告收到购买款后汇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公司将“汇通3”轮出租给原告,租赁本金为3 800万元,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原告按约付清全部租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013年1月14日,中信公司向上述监管账户汇入扣除保证金、手续费后的全部购船款项共计3 040万元。同月17日,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向被告汇款2 660万元。次日,被告向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网银”的挂失。同月29日和同年2月8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的账户汇付6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此后,原告通过监管账户又向被告汇付尾款380万元。   上海海事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汇通3”轮在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的价值不超过1 200万元。   原告诉称:根据《船舶买卖合同书》,“汇通3”轮的真实交易价格为   1 100万元,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融资手续,并在收到船款后将差价返还原告。为此,被告将其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但被告在收到首笔船款2 660万元后即挂失银行卡和“网银”。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返还60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将已获得的3 040万元款项扣除真实船价1 100万元及先期已返还给原告的600万元后的剩余款项1 340万元及利息退还至前述监管账户。   被告辩称:2013年1月8日中信公司和原、被告三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已经解除;“汇通3”轮最终以3 800万元成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差价没有依据;原告曾以协助被告向中信公司出卖船舶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回扣,被告无奈才支付其1 200万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书》并未约定买受人的义务和标的物的转移交付等内容,其真正目的是对船舶融资所得款项在双方之间作出分配;中信公司与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中信公司认同原告有关将船舶融资款项退还至监管账户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船舶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始终与中信公司联络沟通融资事宜,被告则配合原告办理手续。虽然《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有终止期限,但双方在该期限届至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始终连续履约,且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网银”交存于原告处,足以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信赖,故《船舶买卖合同书》对双方仍具有效力。此后,被告又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汇付1 200万元。在没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与原告关于双方约定的船舶真实交易价款为1 100万元、融资所得超出部分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的主张更为契合。   此外,经司法鉴定可知,涉案船舶时价不超过   1 200万元,《船舶买卖合同书》约定的价格1 100万元更接近其实际价值。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系由原告与中信公司协商缔结,原告是船舶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在融资所得3 80

文档评论(0)

yingzhiguo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243141323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