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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活动项目经费是学校为支持和鼓励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和创新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通过经费资助和广泛研究,逐步实现加强就业基础研究,改善就业工作方法,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的宗旨和目标。 就业活动项目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监察。 第二章 资助范围 项目申请条件: 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创新,立论充分,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申报或疑似重复申报; 3.负责人和参加人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责任清晰,分工明确; 4.研究结果具有推广性、应用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 项目资助范围: 基础性研究:围绕就业政策、课程设置和改革、就业理论等方面开展研究,为就业指导提供理论依据; 应用性研究:结合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就业宣传和调研等方面开展研究,其成果可以在就业工作中逐渐推广的; 创新性研究:具有一定特色的,引领行业或专业发展趋势的课题研究,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应用性。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活动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招生就业处各保留一份。 第六条 依照活动相关性和专业相近性原则,学院可以自愿结合、联合申报,但主要牵头单位只能有一家。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安排、研究内容的落实,课题组人员的分工、经费的开支及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已申请的项目后,经审查合格,可以再次申请新的就业活动项目经费。就业活动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参加人在发表与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调查或研究报告时,应注明“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活动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十条 申请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至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课题申请的题目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招生就业处将本着优势集成的原则进行协调,建议合并上报。有学院或其他部门相关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并拨付经费,项目申请者可以着手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的进度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对不按照申请表填报内容进行研究的项目,招生就业处有权终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仅限于计划需要和规定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人事变动,导致项目在既定时间无法完成的,学院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换人申请;研究课题计划与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应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学院或负责人应写出报告,述明理由,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做出延期或终止决定。无正当理由又不写报告的,不得再次申报就业活动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终止及结题 第十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项目研究的,学院或项目负责人应视研究进展情况退回部分或所有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学院或项目负责人应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书中注明的考核目标及时提供结题材料和工作总结,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招生就业处 200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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