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农家乐综合保险条款---四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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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农家乐综合保险条款---四川

PAGE  PAGE 10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府农家乐综合保险条款 (四川地区)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农家乐,均可由其所有人作为投保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非通用条款 一、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及室内装潢。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于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以外业务经营的财产; (二)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以及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政府征用、占有的房屋,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危险建筑以及处于危险状态下的其他财产; (四)房屋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饮水、污水、水暖、暖气、燃气等管道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龙卷风、暴风、泥石流、崖崩、暴雨、洪水以及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对施救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和费用的总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霉烂、变质受潮、自然磨损; (三)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 (四)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以及未经燃气公司同意而擅自拆卸、安装或移动燃气管道和设备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违反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误保的。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暴雨、洪水造成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江河岸边、低洼地带、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以及地面以下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延迟报案通知导致保险人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 (四)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不保财产的损失;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室内财产地址变动、保险房屋租赁、抵押、出售、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财产损失清单、房屋产权证;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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