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章程外资企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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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公司章程外资企公司章程

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目 录 总则 宗旨、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 财务会计 劳动管理 工会组织 期限、终止、清算 规章制度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兴建独资企业“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 中文名称为: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同济工业园 临时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张陶路1号 第三条投资者名称: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 投资者住址: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7楼705(A)室 法定代表人:姚秋香 香港身份证号码:G138339(5)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不锈钢角钢、扁钢、光亮棒、槽钢、钢管、板材、管道件、型钢及配件加工、销售(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5000万元/年。 第九条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万韩元,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韩元。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韩元现汇出资,第一期出资9万韩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出资到位,余款于2033年12月30日前到位。 第十一条缴付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股权的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为投资人,投资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 第十七条监事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销售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经理经营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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