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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刑事诉讼证据获取和运用的研究

PAGE  PAGE 18 研 究 生 课 程 论 文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浅述刑事诉讼证据获取与运用的研究 研究生:李 晖 提交日期:2011年5月20日 研究生签名: 学 号200920900170学 院法学院课程编号Z4101003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学位类别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曾友祥 教授教师评语: 成绩评定: 分 任课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说 明 1、课程论文要有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摘要500字以下,博士生课程论文要求有英文摘要;关键词3~5个;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并应有一定的外文文献。 2、论文要求自己动手撰写,如发现论文是从网上下载的,或者是抄袭剽窃别人文章的,按作弊处理,本门课程考核成绩计0分。 3、课程论文用A4纸双面打印。字体全部用宋体简体,题目要求用小二号字加粗,标题行要求用小四号字加粗,正文内容要求用小四号字;经学院同意,课程论文可以用英文撰写,字体全部用Times New Roman,题目要求用18号字加粗;标题行要求用14号字加粗,正文内容要求用12号字;行距为2倍行距(方便教师批注);页边距左为3cm、右为2cm、上为2.5cm、下为2.5cm;其它格式请参照学位论文要求。 4、学位类别按博士、硕士、工程硕士、MBA、MPA等填写。 5、论文题目、篇幅、内容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要求。 刑事诉讼法课程论文 浅述刑事诉讼证据获取与运用的研究 李 晖 摘要: 刑事诉讼证据问题一刑事诉讼的核心所在,证据获取又是刑事诉讼证据问题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本文从中外刑事诉讼证据获取的手段、方法、法律现状及各项制度,来研究中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获取与运用的问题和对策,通过本文研究来说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获取的方法、模式。 关键词:刑事证据 非法证据 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 法律现状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那么证据的获取和运用就是达到目的的唯一途径,而且是唯一正确的途径。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如此这般的重要性,决定了证据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刑事证据的获取,在法律中属于程序性问题,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证据的获取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活动恰恰是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这一最根本的、最重要的问题方面存在很多缺陷,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表现出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立法与司法不协调的现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无法得到应有的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也影响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一、刑事诉讼证据获取与运用在中国与国际的法律现状 1、中国在刑事诉讼证据获取与运用的法律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上面立法知道,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与运用现状: (1)法院定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立法机关权威人士关于该立法的有关解释说明中承认法院才能判决有罪。   (2)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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