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审核发证对比 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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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审核发证对比 表

PAGE  PAGE 19 新老审核发证规则对照表 新规则老规则备注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直属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船舶及公司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第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第五条 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第五条 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 (一)初次审核; (二)年度审核(公司); (三)中间审核(船舶); (四)换证审核; (五)跟踪审核(公司); (六)附加审核(公司); (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第七条 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审核发证机构或其委托受理申请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公司 审核 发证第七条(增加条款)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第八条(增加条款) 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第九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第三十七条 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 第一节 临时 审核 与 发证第十条 临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三)安全管理手册; (四)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五)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六)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七)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第三十八条 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册; (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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