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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五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制

第十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制 第一节 立法思想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主要法规 第四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天坛宪草》的制定 二、《中华民国约法》的炮制 三、《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一、《天坛宪草》的制定;二、《中华民国约法》;三、《中华民国宪法》;第三节 其他主要法规 一、刑事立法 二、民商立法;一、刑事立法;2、两部“刑法修正案” 第一部“刑法修正案”:由“法律编查会”拟订的,1915年完成。它迎合袁世凯复辟伐的需要,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亲属加重”各一章及“奸通无夫之妇”罪、私盐罪等。 第二部“刑法修正案”: 1918年段祺瑞政府执政期间,北洋政府设立以董康、王宠惠为总裁的修订法律馆编纂第二次刑法修正案393条。这次更多地吸取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条文,使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强化军阀专制和封建礼教的内容得到调整。 两部“刑法修正案”都没有正式颁布实施,但第二部“刑法修正案”以“参考各帮立法,斟酌本国情势”为原则,吸收许多近代西方国家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减少了具有封建性质的条款,“实较前有显著进步,为民国以来完备之刑法典”,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的蓝本。;3.重视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 主要有:《戒严法》(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预戒条例》(1914年)、《惩治盗匪法》(1914年)、《私盐治罪法》(1914年)、《陆军惩罚令》、《徒刑改遣条例》、《易笞条例》等。特征有: 第一、维护军阀专制统治,限制人民民主权利。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采取重刑主义,扩大适用范围。如“强盗罪”与“匪徒罪”广泛得多,量刑加重,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人民群众反抗军阀统治的行为。用刑事特别法取代普通刑法典,加强刑事司法镇压的方法,为南京国民政府所承袭。 第三、复活部分封建旧刑罚。1914年《徒刑改遣条例》恢复清朝的“发遣”刑,同年《易笞条例》恢复笞刑。 第四、确认帝国主???在华权益。如规定妨害国交罪;二、民商立法;民商事立法的特点: 1、确认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2、初步引入传统商法未涉及之领域,如著作权、商标权、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破产等。 3、否定或变通传统民法的封建民商事习惯,以趋于近代民商法精神。 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家长主婚、买卖婚姻、宗祧继承); 第四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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