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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期末论文论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

本 科 生 期 末 论 文 学院 题 目:浅谈婚姻诉讼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 学 号: 姓 名: 专业班级: 2014年 6月 1 日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同时列举了以下几种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公告失踪,另一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但是解放区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由于大多数情形超越法律所列举的情形,如双方经常吵架、分居一年多尚未两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闪婚、因财产缘由离婚、因家庭成员关系离婚等,且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争执不下,一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无论判离与不离,均表示要上诉或者上访,案件存在较大信访隐患,法官也难以把握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也不敢轻易判决离与不离,因此,承办法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往往判决不予离婚。但是,草率的判决并不能真正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反而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恶化,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还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把握离婚案件中当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已经成为婚姻诉讼案件中一个绕不开的难题。 关键词:婚姻诉讼 感情破裂 衡量标准 一:感情破裂衡量标准模糊 感情破裂标准不科学       (二)感情破裂标准难以把握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仅局外人难以判断,就是婚姻当事人也会存在不同的认知。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需要在较短的审理期限内对各种各样的夫妻感情做出准确判断,并以此决定婚姻关系的存亡,既不合乎实际,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同时,由于法官自身认识上的差异,同样的离婚案件,因不同法官的认知,从而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随意性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的当事人往往拿出既往判决来要求法官做出相同或相类似判决,有的则以信访为要挟要求法官做出有利于其的判决,有的则以法官不懂的婚姻为由要求更换法官等等,这样以来极易导致司法不统一,判决不公现象的产生,并有可能激化矛盾。以笔者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感情基础良好,且孕育两个孩子,但是双方老人相互敌视,并唆使当事人离婚,双方当事人也因此经常吵架,后双方因南水北调拆迁索要安置房产生分歧,相互大大出手,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为此,双方都以跳楼相威胁,要求重新做出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房产。   (三)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列举僵化   我国《婚姻法》中列举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目的就是增加离婚法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减少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离婚的原因正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随着新情况的发生,现有的情形已不能全面反映离婚的具体原因。且即使发生了法律中所列举的情形,由于发生程度、具体情形、是否悔改难以准确定位,故也不能完全判断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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