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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新国标产品检验试验标准
xxxxxxxxxxxxxxxxx产品检验实验标准 文件编号: 版本号: 发行日期: 编制: 审核: 审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安全及电性能要求及其试验方法 规范性引用文件 1.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2.GB/T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3.GB/T31486-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三篇: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标准 第一篇: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的标准循环寿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工况循环寿命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在在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231484-201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单体蓄电池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3.2蓄电池模块 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3.3蓄电池包 通常包括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3.4蓄电池系统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等)构成的能量储存装置 3.5额定容量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6额定能量 室温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7初始容量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公司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容量(Ah)。 3.8初始能量 新出厂的动力蓄电池,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1I1(A)电流放电至公司规定的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能量(Wh)。 3.9室温荷电状态 当前可用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C1:1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1:1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1(A) Cn1:1小时率实际放电容量(Ah) In1:1小时率实际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n1(A) 5 要求 5.1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5.1.1蓄电池单体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5% 5.1.2蓄电池模块和系统按照6.2试验时,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样品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5.2标准循环寿命 测试样板按照6.4进行循环寿命测试时,循环次数达到5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或者循环次数达到1000次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5.3工况循环寿命 5.3.1混合动力乘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1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2混合动力商用车用功率型蓄电池按照6.5.2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和5s放电功率 5.3.3纯电动乘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3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4纯电动商用车用能量型蓄电池按照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5.3.5插电式和增程式电动汽车用蓄电池按照6.5.3或6.5.4进行工况循环测试时,总放电能量与电池初始能量的比值达500时,计量放电容量 6 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一般条件 6.1.1.1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15%~90%,大气压力位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本标准所提到的室温,是指25℃±2℃.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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