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和试点方案(初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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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计量收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垃圾处理成本的变化,收费标准将随之调整。 第五条 第七条 可回收物有偿回收;有害垃圾免费回收;餐厨垃圾不收费;其他垃圾随袋征收或按桶收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型废弃物,由居民与环卫部门约定时间、地点清运,免收收运处理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规格、样式和容积,经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公告的专用盛装经过分类后其他生活垃圾的专用袋。 第九条 居民户和暂住人员在政府指定的销售处购买专用垃圾袋,对生活垃圾分类后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专用垃圾袋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广州市专用垃圾袋收费标准(暂定) 容量(升) 预估垃圾量(=容量×0.33,公斤) 每销售单位专用垃圾袋应收回之清运处理费及垃圾袋成本 A(元) 代售费用B (=A×3%,元) 营业税C ([A+B] ×6%,元) 每销售单位专用垃圾袋价格(A+B+C,元) 3 0.99 0.44 0.01 0.03 0.48 5 1.65 0.69 0.02 0.04 0.75 8 2.64 1.02 0.03 0.06 1.11 10 3.30 1.25 0.04 0.08 1.37 12 3.96 1.49 0.04 0.09 1.62 15 4.95 1.61 0.05 0.10 1.75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桶收费,100升桶每桶9元,120升桶每桶11元,240公升桶每桶22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其他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放量较少的,不便按桶收费,可以随袋征收。 第十一条 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专用垃圾袋或一定金额的垃圾兑换券。对免收或者发放专用垃圾袋、垃圾袋兑换券的居民户,要查验其《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并登记证件编号,《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样本见附件。 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垃圾分类情况如果达不到分类要求,则予以处罚并停止发放专用垃圾袋或垃圾兑换券,直至改正为止。 第十二条 负责销售专用垃圾袋的销售单位应到市城管委申请专用垃圾袋销售凭证,并凭借凭证销售专用垃圾袋,销售单位所收价款(扣除代售费和营业税后)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销售专用垃圾袋价款每月结算一次,扣除成本后的收入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的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专用垃圾袋价款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专用垃圾袋价款的管理,并使用本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专用垃圾袋销售发票。专用垃圾袋销售发票的具体管理单位由各区指定,发票管理单位负责向所在区地方税务局报印《广州市**区专用垃圾袋销售发票》。各销售单位逐月到所在区发票管理单位领取发票。专用垃圾袋销售税务管理操作规范由各区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公开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和投诉的范围:随意丢弃垃圾者;伪造、变造或未经同意制造专用垃圾袋者;贩卖伪造、变造专用垃圾袋者;购买或使用伪造、变造专用垃圾袋者。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专用垃圾袋为收集经过分类后的其他垃圾专用,不得擅自制作、贩卖、使用、制作袋上图样、文字,或用作商业促销及活动赠品。 第十七条 对假冒、伪造和不使用专用垃圾袋等行为进行处罚,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8】153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试点方案 (讨论稿) 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是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计量收费,相较于定额收费等模式,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并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为探索符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运作模式和办法,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垃圾分类原则,我市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应在现有收费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试点。为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培养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收费试点原则为其他垃圾收费,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混入量不得超过5%)、有害垃圾免费,可回收物有偿回收。计量收费试点包括物业服务生活住宅区、机团单位、非物业服务生活住宅区其中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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