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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编辑: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
2014.9.20
1、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录用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二)、转岗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临时或外包用工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增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频次:
(一)、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
(二)、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工种的;
(三)、长期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高粉尘作业的;
(四)、企业认为有必要或自愿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业人员退休的;
(二)、从业人员换岗后不再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从业人员准备调离本企业的;
(四)、从业人员自行离职的。
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四)、工作过程中出现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
7、 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向委托的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8、 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9、 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从业人员本人。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体检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经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10、 企业安排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医疗诊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11、 根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其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
(二)、对需要复查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安排其复查;
(三)、对已出现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对已经造成从业人员健康损害或者发生职业病(疑似)的作业场所,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改善劳动安全条件,防范职业危害重复发生。
12、 对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一)、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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