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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 941—2014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key industries in Guanzhong Region
2014-11-24发布 2015-01-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 94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关中地区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张振文、沈炳岗、徐楠、卢立栋、梁俊宁、程俊侠、呼东峰。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61/ 941—2014
1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和在用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指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
2.2
钼工业 molybdenum industry
指生产钼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钼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 总体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2 火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计) 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10
a
20
35
a
50
50
a
100
烟囱
DB61/ 941—2014
2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m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计) 监控位置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燃油锅炉 20 50 100
烟囱
燃气轮机组 20 50 120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
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锅炉 5 35 100
燃气轮机组 5 35 50
a
适用于新建火力发电锅炉。
3.3 水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水泥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水泥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水泥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氨 监控位置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
余热利用系统
20 100
260
a
320
3 8
b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50
c
150
c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a
适用于新建水泥项目。
b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c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3.4 炼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炼焦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炼焦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炼焦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a
监控位置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 15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装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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