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论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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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 941—2014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key industries in Guanzhong Region 2014-11-24发布 2015-01-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1/ 94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关中地区重点行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张振文、沈炳岗、徐楠、卢立栋、梁俊宁、程俊侠、呼东峰。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61/ 941—2014 1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和在用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火电、水泥、炼焦、钢铁、有色、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指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 2.2 钼工业 molybdenum industry 指生产钼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钼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工业。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 总体要求 本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2 火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计) 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10 a 20 35 a 50 50 a 100 烟囱 DB61/ 941—2014 2 表 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m3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计) 监控位置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 或燃气轮机组 燃油锅炉 20 50 100 烟囱 燃气轮机组 20 50 120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 炉或燃气轮机组 燃气锅炉 5 35 100 燃气轮机组 5 35 50 a 适用于新建火力发电锅炉。 3.3 水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水泥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水泥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水泥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2计) 氟化物 (以总 F 计) 氨 监控位置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 余热利用系统 20 100 260 a 320 3 8 b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20 50 c 150 c — —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风生产设备 10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 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10 — — — — a 适用于新建水泥项目。 b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c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3.4 炼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炼焦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炼焦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炼焦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a 监控位置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 15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装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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