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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苏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2008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批准成立,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迈上了阳光之路。我国目前已有37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2016年4月,苏州也建立了股权交易中心,对服务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苏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苏州 规范 风险控制   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概述   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政策层面首次确认中国场外市场包括四个层次:沪深主板为一板,深市创业板为二板,新三板为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四板。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与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利于扩展地方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融资路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个繁荣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十分利于地方经济:一方面,有助于打造区域性经济金融中心,另一方面,有助于整合各类资源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二、对苏州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思考   江苏省现有中小企业超过150万家,数量居全国首位,苏州地区中小企业集聚度更高。虽然近年来苏州上市企业队伍实现快速扩容,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形成以制造业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苏州板块”,上市企业数量从2010年底的52家增加到如今的106家,今年还有6家加入上市板块。但由于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融资难问题突出。   2016年4月20日,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正式开业。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由元禾控股、江苏股交中心、园区经发公司、东吴证券、苏州信托和苏州产交中心六家股东联合发起,是交易中心的运营主体。苏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成立可以通过对区内企业公开挂牌、公开信息、公开定价等方式,利用市场手段对企业进行合理估值,促进民间资金向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行业和企业流动,提高资本回报率,优化民间资本的投向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提高企业融资效率、节约企业成本,减轻区内企业负担。   通过苏州股权交易中心网站,我们可以了解到苏州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登记托管、挂牌、定向增资和股权交易等服务。拟挂牌的企业可以申请到孵化板或新兴板进行挂牌。其中在孵化板挂牌的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优秀商业及文化企业、其他具有人才、技术、品牌、商业模式优势的企业,优秀的传统行业企业可以在新兴板挂牌。在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都可以到中心挂牌。对于苏州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缺乏整体体制与运营机制的设计易引发风险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国发38号文及37号文从基本交易规则的角度解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也在一定意义上从基本运作规范角度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缺乏整体的体制与运营机制的设计的情况下启动,市场的不成熟性也就体现出来。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在市场运作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就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发展原则,会引起参与者利用政策、法律的漏洞,追逐自身利益,引发风险,不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苏州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制定规范市场、调控市场、控制风险的规则。   (二)挂牌门槛和中小微企业质量之间的矛盾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存在着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弱等问题。券商参与股权交易市场,在专业、技术、经验等方面有着自己的优势,但是对证券市场风险控制的谨慎性以及《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对券商参与区域性资本市场要求的严格性,使得券商实际上对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会有较高要求。在以往的成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大多数券商会按照新三板的要求来对四板企业进行内部审核。而鉴于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质量,也许依然难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区域性股权市场覆盖全国的态势已经形成,基本呈现了“一省一市场”格局,其中一些省份还设有两家以上。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全国一哄而起,在法律法规和总体构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市场开始出现乱象丛生、同质竞争的现象: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之间的竞争、区域性股权市场之间的竞争。这样的发展态势不仅容易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而且导致不公平竞争和市场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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