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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国商业银行税务管理与筹划应对.doc
“营改增”后我国商业银行税务管理与筹划应对 【摘要】本文立足于商业银行自身税务工作特点,探讨“营改增”之后对商业银行税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征缴方式、内部控制、税负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基于风险视角,为商业银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提出有益的建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借鉴学习。 【关键词】营改增 商业银行 税务管理 税务筹划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众人瞩目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已基本全部到位。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此次税制改革最终将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征为缴纳增值税,不仅成为增值税扩围改革和转型改革的“收官之作”,也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实施“营改增”后,将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营销管理、定价策略、外部监管、业务流程、内部管理等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在面临新一轮严峻挑战的同时,也迎来自身发展新的机遇。本文将立足于商业银行自身税务工作特点,探讨“营改增”之后对商业银行税务管理的纳税申报、征缴方式、内部控制、税负成本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基于风险视角,为商业银行“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提出有益的建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借鉴学习。 一、商业银行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我国推行全行业“营改增”试点的目的,重点实现的是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首先改革后,商业银行主要流转税的征收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银行也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承担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同时,获得了增值税税金抵扣的资格,对原营业税制下不允许抵扣的税金,如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等支出中所含有的增值税税金,可以进行税额抵扣。因此,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可减少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降低银行的运行成本,进而降低各类金融服务的价格,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其次,银行所服务的下游实体企业,在营业税制下既要支付享受金融服务的价格,又要承担金融服务收费中所含有的税金。而在税制改革后这部分税金可以被实体企业在下一个交易环节中进行抵扣,减少或避免了商品与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间接降低了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推行“营改增”,对上要衔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下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通过环环相扣、环环抵扣,实现对增值税全链条的完整打通,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发挥市场资源的配置机制,从而有利于促进产业分工和产业结构升级,释放新的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 二、“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税务工作的影响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改变和影响,涉及财务管理、营销策略、产品定价、合同签订、外部监管以及内部业务流程的调整等多个方面。具体到税务工作中的表现,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税负成本、纳税架构、税控装备、计税方式和纳税申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商业银行需统筹考虑、超前谋划,正确处理“营改增”对税务工作带来的变动和影响,以动态、发展的思路正面应对,充分发挥税制改革所带来的积极因素、消除不利影响,实现税务工作健康平稳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税收成本的影响 从此次“营改增”试点方案财税36号文件中,关于银行业的相关涉税政策解读来看,本次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制下的有关框架,将征税项目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类。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较营业税的5%有所提高。总体来说,“营改增”后银行业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对原营业税制下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基本从严处理,包括收窄可免税的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业务范围、扩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范围、全额缴纳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纳税等诸多不利影响。但就银行业成本支出端实际构成来看,作为支出成本最大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商业银行人力费用占成本支出比重较高但不可抵扣,“营改增”后银行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业务费用中的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购置所取得进项税金,而占业务费用占比较高的存款保险金、银行业监管费及招待费等仍无法进行抵扣。因此,虽然本次试点办法有利好政策出台,规定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普遍可以全额进项抵扣,但商业银行真正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再加上银行实际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上述综合影响导致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增。以公布年报的四大银行为例,静态测算结果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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